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人员出差的工作与生活需要,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4〕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使用各种经费的国内差旅费开支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指出差人员到沈阳市以外的其它城市(外埠)以及沈阳市远郊市县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做到勤俭节约,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出差必须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明确出差任务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基本标准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部级领导、院士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司局级、校级领导及正高职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省部级领导、院士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达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择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飞机要严格控制,出差路途较远、任务紧急或飞机票价低于规定等级火车、轮船票价的,可以乘坐飞机,但事先须报请单位领导或项目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晚8时至次日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按规定等级乘坐火车硬卧、软卧。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坐飞机以节约开支,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6小时(含6小时)的,凭车票每满6小时加发100元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已经统一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订票费、签转费、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可凭据报销。
第九条 住宿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住宿费在规定限额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部分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一)省部级领导、院士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校级领导及正高职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应当两人住一个标准间,若其他人员为单数,或与异性人员、院士及相当职务人员、校级领导、正高职人员出差的,可以单人住一个单间或标准间。
(二)出差目的地为县级市(含)以下地区,其住宿费上限标准按规定限额的80%控制。
(三)确有特殊原因,住宿费超出限定标准,出差人应提供有关说明材料。
第十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包干使用,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伙食补助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补助80元,用于出差期间乘坐地铁、公交、专线客车、出租小汽车等。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或自带交通工具的,不给予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十二条 到沈阳市远郊县(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及抚顺市区出差,不给予市内交通费补助,往返交通费(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可凭据实报实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本章规定标准的80%为上限控制,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绕道回家省亲,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沈阳市按规定乘坐相应等级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沈阳市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的天数)和规定标准计发。
第三章 职工参加会议、外派学习及工作
第十四条 职工参加会议、外派学习及工作,往返途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第二章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职工参加会议,会议的内容及期限应与会议通知一致。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一般不得高于第二章规定标准。凡交纳会务费、会议费、资料费、注册费或类似费用的,会议期间不给予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职工外出学习,学习的内容及期限应与培训通知一致。往返时间在5天以内(含5天)的,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第二章规定标准执行。超过5天的,学习期间的住宿费按第二章规定标准的80%为上限控制,不给予市内交通费补助;培训通知中注明且有证据表明学习期间食宿费自理的,每人每天给予伙食补助费30元;培训通知中没有注明食宿费自理,且培训单位收取的培训费中包含伙食费的,不给予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职工外出办事、带学生实习、工作锻炼、参加各种工作队以及上级借调等,往返时间在5天以内(含5天)的,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第二章规定标准执行。超过5天的,工作期间的住宿费按第二章规定标准的80%为上限控制,每人每天给予伙食补助费80元、市内交通费20元。
第四章 职工调入与探亲
第十八条 学校引进人才及其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子女等)可报销一次来校的单程路费,相关费用按第二章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招聘录用的毕业生及其他来校工作的新职工,其来校差旅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配偶在外地的职工或父母在外地的未婚职工一年可报销一次探亲路费。父母在外地的已婚职工四年可报销一次探亲路费。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其标准按第二章规定执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个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第二十一条 职工探亲乘坐飞机的,按飞机票价的40%给予报销,途中乘坐长途汽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的,汽车费可凭据报销。途中住宿费按第二章规定标准的80%为上限控制,凭据报销。职工探亲,学校不给予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顺便参观、游览等开支均由个人自理。
第五章 在校学生出差及外出调研、实习
第二十二条 除特殊原因,一般不应派学生外出执行任务。学生出差执行公务或外出调研,其差旅费按第二章规定的其他人员标准执行,参加会议按第三章规定执行。学生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实习应坚持就近就地、勤俭节约的原则,包租车辆费用可凭据报销。到外埠实习、调研,城市间交通费按第二章规定的其他人员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标准执行;应住标准间或多人间,住宿费按第二章规定的其他人员标准的80%为上限控制;当天不能返校的,以每人每天30标准为上限计发实习补助费;当天返校的,以每人每天10元标准为上限计发实习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实习结束后,由各学院(部)据实填写《威尼斯9499学生校外实习补助申领表》,连同带队教师差旅费、实习车船费、住宿费、材料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一并报销,不得分次报销或事后补报。
第六章 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并于出差结束后三十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应按规定填写《威尼斯9499外埠差旅费报销单》,提供交通费、住宿费等原始凭证。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发生的所有按规定应该报销的费用要一次报完,事后财务不予补报。报销的差旅费中不得夹报与出差无关的费用,更不得将其他单据混杂其中报销。
第二十六条 差旅费借款及报销由出差人单位领导审签,单位领导本人的差旅费应当由单位其他领导审签。
报销飞机票应附登机牌。机票费用由教育事业费列报的,还须由经费归口管理的校领导审批;由科研经费列报的,还须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特殊情况,还须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亲友家),一般不予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但扶贫支农、支教、实习等,临时吃住在村屯及农户家,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住宿费按第二章规定标准的80%为上限控制,由农户出具收款收条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收条中应注明食宿天数、工作内容、农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由出差人、证明人及出差人单位领导签字,住宿费可据实报销,并按规定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使用公车或自带车辆外出的,需要提供《车辆行程报告单》,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的,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当天不能往返的,应提供住宿费发票,按第二章规定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包租车辆应签订租车合同,其燃油费、过桥费、过路费、停车费等一并计入车辆费用,并开具租车税务发票,据实报销。
第三十条 学校职工外派工作期间长期租用房屋,应签订租赁合同。所报销的房租费需要支付给单位的,应提供房屋出租税务发票;需要支付给个人的,应提供出租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及收款收条等财务资料。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第三章规定标准计发。
第三十一条 学校职工出差需要暂借差旅费的,应提前三天到财务处办理,节假日顺延。如果出差任务取消,应于自借款日开始十日内,将借款如数还回财务,不得无故不还或将借款挪作他用。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职工到沈阳市区内公出,不给予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地铁、公交、专线客车、出租车的,交通费标准按每人每天80元为上限控制。出差人员应按月填写《威尼斯9499市内公出报销单》,连同交通费票据一并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监督问责制度,对于违反上级和学校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日起执行,《威尼斯9499差旅费管理办法(沈农大计财〔2010〕2号)、《关于对< 威尼斯9499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修订意见》(沈农大发〔2014〕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